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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沙河:“中国玻璃城”产业转型促发展

对于当事人来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他们总是希望行政机关尽快作出决定,以尽早确定其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在福利行政领域。

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有人还从建立责任政府的角度论证了开设国会的必要性:今日中国救亡之道,首在改革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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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义务方面,规定了依法纳税和依法当兵之义务。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成功的实践。

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也都希望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议会制度移植到中国,只不过改良派意图移植君主立宪式的议会民主制,而革命派则主张在推翻清王朝的基础上建立共和制的议会民主国家。辛亥革命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发展道路,对于今天的宪法学研究依然具有借鉴意义。这种评价应该说是非常中肯的。

苟不与以若干年之预备,而即贸然从事,仿各国之宪法而制定、颁布之,则上无此制度,下无此习惯,仍不知宪法为何物,而举国上下无奉行此宪法之能力。盖世界政体厥有二端,一曰专制,一曰立宪。端方在《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写道: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立宪国相合之制度,可以即取而用之者,实不甚多。预备立宪谕旨颁布五年后,未等预备期满,辛亥革命的枪声随即敲响了清王朝灭亡的丧钟。

从孙中山先生所赋予训政的艰巨任务和重要地位来看,训政显然在建国的三个步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种选择,表面看起来意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实际上却最容易使立宪形式化,徒有虚名而无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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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后来由于训政的各项计划,尤其是地方自治没有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因此训政一拖再拖,一直到国民党于1949年在大陆的彻底失败,也没有能够进入所谓的宪政阶段。在预备立宪最后都成为口号的情况下,就算清廷在1906年宣布即行宪政,意义也不会太大,反而会显得天真和荒谬。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这里还是有必要再次注意这样一种可能的观点,即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各种情况比较复杂,宪政建设应该缓行。

端方在奏折中对于立宪应该缓行的观点也进行了分析,然若谓立宪犹可再迟,而约期不妨更缓,则是怠于国事,为苟安目前之计,未尝计及一国前途安危者之所言。笔者认为立宪准备期应为20年至40年这个区间,既不宜太短也不宜更长。所以归根结底,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统一国家是我国在20世纪初探索地方自治失败的症结。革命摧毁了皇权,破坏了专制权力的一个宿主,但是专制主义的幽灵并没有消失,而是不断地去寻找新的宿主。

是年8月,考察大臣之一端方上凑了《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1],该奏折力陈专制之弊而言立宪之妙。发端于武昌的辛亥革命成了压垮中国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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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奏折来看,晚清考察大臣对于当时中国立宪的必要性已有深刻认识。然我们今天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满清上层统治者在认清了时局也找到了一些方法以后,还是没有能够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呢?对于这个问题,载泽在上面的奏折中给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3]且夫立宪政体,利于君,利于民,而独不便于庶官者也。

[3]清末立宪失败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说社会贫富差距悬殊,难以形成共识。宪政本身,实在就是对宪政的最好训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因此通过反思训政这种把开明专制作为通往宪政之路的模式,我们应当更清醒地认识到民众的民主自由权利既是立宪的目标,亦是立宪的方式和手段。立宪之国,任法而不任人,故其国易安。经过近8个月的考察,载泽等人于1906年夏天回国。

乡镇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8]这段话不能被认为是清政府不立即实行宪政的借口,因为这段话确实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9]。

清末财政困难,入不敷出,维持国家运转的很多必要支出难以为继。[7]郑大华:《国民党训政制度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继承和背离》,《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第53页。

三、清末预备立宪与民国训政中值得反思的几个问题(一)立宪的必要性实行立宪制度是否像端方在奏折中所说的中国而欲国富兵强,除采用立宪政体之外,盖无他术矣?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尚有争论的话,那么在辛亥革命以后应该是没有太大疑问的。故谓此时即行立宪者,臣等实确见其不可,而未敢主张此有虚名,而无实益之政策也。

立宪其实并不是灵芝仙草,可以随时发挥药到病除,起死回生的作用。[15][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0页。满汉民族矛盾没有得以妥善处理等等所以归根结底,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统一国家是我国在20世纪初探索地方自治失败的症结。

有人或许会说,预备立宪和训政都是以失败告终,是否能够证明此种政策选择是错误的呢?笔者认为,预备立宪和训政失败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并不能够因为其结果的失败而否认预备立宪和训政的必要性。而能够把这种关于立宪的认识以奏折的形式上达天听,足以说明当时大清帝国的形势已然是岌岌可危了,否则的话端方没有必要祭出这一能够撼动大清专制统治基础的杀手锏。

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二)立宪的可行性不论是清末的预备立宪还是民国时期的训政,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都是如何在一个专制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开展有效的立宪政治,实际上着力解决的都是立宪的可行性、操作性的问题。

一旦官僚阶层对立宪持排斥态度,那么清廷的任何立宪举措都将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在宪政道路上南辕北辙的国民党政府,驱逐了日本侵略者,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消灭了贫穷和愚昧,取得了国家的富强,为宪政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在1924年,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建国大纲》[5]。至1932年底全省已完成县自治区域划分的只有江苏、浙江、安徽、河北、贵州、察哈尔、绥远等7省,仅占全国28省的25%。为什么对于立宪如此重要的地方自治在预备立宪和训政中却都以失败告终呢?主要是建立地方自治实际上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说起来简单,但操作起来却是很复杂的。从这个奏折来看,晚清考察大臣对于当时中国立宪的必要性已有深刻认识。

这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唯有立宪才是消除专制幽灵的不二法门。但是辛亥革命百年以来广大人民对宪政的期望显然不是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而是意图在实质上贯彻实施。

满汉民族矛盾没有得以妥善处理等等。划分自治区域是地方自治的最基本的前提,区划不清,其他事项便无法开展。

1934年,经国民党中政会同意,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全国普遍实行保甲制度。对于清朝灭亡以后的民国政府而言,民智未开状况也并没有得到什么根本改善,所以有鉴于此孙中山先生在其《建国纲领》中才设计了一个训政阶段,来教育人民学会行使民主自由权利,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建立立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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